问 题

发表人:老* 提问时间:2015-08-07

标题:申领房补不应必须办理公证,加重市民经济负担

申领房补不应该必须办理公证,加重市民经济负担

天津市委市政府领导:您好!近年来房补工作陆续在我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开展申领工作,本应意在缓解市民住房生活压力,提高改善住房的一项惠民措施,但实践中,有些老年人没等到房补发放就已过世或在我市教师医务界分期分若干年完成房补发放,期间身体不好的老人没有体力等领完整房补就过世了,这些老人身后的房补继承按理论是应该办理公证以免日后继承人和单位发生纠纷,但事实是有相当多的家庭是不存在纠纷,现在社会都是高度信息智能化的,而我们一味墨守成规生怕树叶掉下来砸死是杞人忧天的,况且公证处明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公证才可以继承房补,又何必凸然加重市民经济负担呢?有些家属本身就是社险减免四分之三或二分之一人员,换言之国家都照顾,而继承房补却硬要违背国家意志只为增加安全系数必须要缴纳至少近千元钱换取单位到继承人的一份伪信任,是很过分的!这和已取消存档费是一个性质!强烈建议出台我市文件规定并下发各企事业单位,关于房补继承在单位调查后,继承人要留给单位一份有法律效力说明领取房补日后发生纠纷与单位无关的书面文字材料并有指纹(具体文字可如银行理财产品规范让客户抄写的文字一样规范下来),当然钱款仍打入过世职工工资本也是最防范与单位发生纠纷的措施,也可以让单位现场为继承人留一份向单位宣誓的录影录音录像,这样就保护单位利益也有效缓解公证处工作压力,更把有限的福利惠利于民,实际更多继承人会用于亡者买墓地,也能提高单位发放工作效率!何乐而不为?期待近日能出台相关文件!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5-10-09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2006年5月18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53号),明确规定“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中,对1999年6月30日施行住房货币分配后去世的住房未达标职工,按职工在世时应享受的政策发放住房补贴,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程序领取”。同年5月29日,我局印发《关于落实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的工作安排》(津国土房改〔2006〕530号),其中规定:“职工去世的,由法定继承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经过公证的继承文书领取住房补贴”。

上述规定,一是为落实职工在世时应享受的住房待遇;二是去世职工法定继承人的认定,非各单位的职能范围,为更好的维护该住房补贴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须由公证部门确定法定继承人。

市国土房管局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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