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5-07-31

标题:交通事故扣车期间收费问题

您好,我本月中旬反映过这个问题:提交时间为2015年7月14日,查询码0011403056.

在您的关注下东丽支队和中山门大队都打来电话,给我们做了细致的耐心的解释工作,并明确了:确有相关规定不应我们缴费而由交管局来负担。但他们这二级对此都表示真的无能为力,还是让我们缴费后再去起诉市交管局或东丽支队。

这个答复让我们真的醉了:明明知道有法可依却答复老百姓无力去执行,“去法院告我们吧!”。我们真的想不明白:咱们天津到底哪个部门才有能力来解决这件事呢,为什么让我们作为社会最底层的老百姓来承担本应政府承担的费用,然后再花钱请律师告政府要回来?对此我们真的非常费解。

日前我们自己拿钱缴了停车费把车提了出来,我们也实在是没法子了,因为再这样拖下去,费用会越来越高,这个本应市交管局来考虑的问题只好好由我们来多虑了。我们没时间也没精力更没胆量去告市交管局,只好再来向您反映一下,盼您百忙中再关注一下,我想这是我们老百姓更是天津市法制建设的尴尬,更不应因此个案、因我们忍气吞声而作罢。

此致。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5-10-08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您反映的事故存车费应由公安机关承担的问题,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后,由于配套工作不完善,相关保障经费不能落实,导致在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暂扣车辆产生的存车费用无资金来源,故此项费用一直由事故当事人担负。今年6月1日起,我市开始施行存车费用由政府财政部门列支,由于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是在6月1日之前,因此产生的存车和检验鉴定相关费用不在现政府财政部门支付范畴。

7月15日、7月21日,河东支队派员两次与您进行沟通解释。经耐心解释,您对答复表示满意,表示存车费问题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市公安局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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