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中央明确提出了执法执勤用车参改原则:坚持满足执法执勤工作需要,从严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做好保障与改革兼顾。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执法执勤用车保留五分之一,取消五分之四。
地方执法执勤车的保留,中央提出不搞“一刀切”,可分类研究确定,原则上省级不超过30%,地市级不超过50%。考虑到我市执法执勤任务的特殊情况,我们联合北京、上海等地主动向中央反馈直辖市的实际需求,积极争取提高直辖市的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比例。经各方共同努力,中央提出直辖市市级部门的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比例可放宽到50-60%。
在制定我市公车改革总体方案的过程中,市公车改革办对照中央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调研摸底、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考虑执法单位差异化用车需求,分部门确定了市级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比例。改革后,为保障执法执勤工作效率,我们将按照中央要求对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建立综合执法车辆平台,进行统一集中管理,以保障各部门执法执勤用车需要;同时,各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单位也要根据实际,优化单位内部的车辆配置,向基层倾斜,将车辆配备到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您提到的改革后各区县分局和基层所用车需求保障问题非常必要,保持改革后行政执法高效,必须创新管理方式。执法执勤用车需求可通过建立部门综合执法车辆平台解决,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并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市发改委
201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