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方* 提问时间:2015-07-02

标题:2015年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继续教育问题

本人是执业药师,按照《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每年参加市药监局举办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分为必修、选修、自修三类。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

现在单位通知,要求我们参加2015年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

我们想知道,已经参加市药监局执业药师培训,并已经修满规定的年度15学分的人员,还需要继续参加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吗?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5-07-28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第2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10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2天(96学时);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事高新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8天(144学时)。”

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文件要求,自2014年开始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公需课程和专业课程两大类,其中公需课程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知应懂的课程每年要求学习32学时;专业课程按照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培训形式主要包括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讲坛讲座、岗位培训、网络培训,接受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以及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您所反映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属于专业培训内容与公需课程培训并不冲突,您需要在完成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基础上继续完成公需课程培训,以满足《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全年学习任务。

市人力社保局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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