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胡** 提问时间:2015-06-28

标题:天津市司法警官学校2003年毕业要求解决就业问题(附照片)

书记你好,我叫胡**,天津市河北区人,今日向您反映我的问题,并首次附带了相关证据照片。我于2000年9月经过体测面试考入天津市司法警官学校,当时学校在全天津共招录100人(照片1,录取通知书,第一年学费为1.08万)。天津市司法警官学校宣传招收预备警官,并专门培养警察(照片2,学校入学后发放的学生手册,原文为:如何做一名合格的预备警官及培养“文能办案,武能擒敌”的优秀司法警官等),经过3年的警校锻炼学习考核合格后,在本人参加完2003年天津市监狱局的新警宣誓仪式后,在自1979年天津市司法局建立从未对社会招录过民警的情况下,未对本人进行任何工作安排。(照片3:2004年11月天津市司法局首次面向社会招录150名警察,2005年4月25日天津市司法局首次社会招警116名上岗)。本人于2005年6月依法信访,天津市司法警官学校回复为:天津市司法警官学校毕业学员不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标准。本人回复:警校毕业不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标准,什么人符合警察招录标准?由于2003年本人毕业,天津市司法局无社会招警,即无本市招警标准,理应按全国人大制定的《人民警察法》及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审批办法》进行招警,如2003年天津市监狱警察属于公务员序列并应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本人符合相应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应予以安排工作。随之向天津市司法局复查,复查意见为:1996年后不包分配,及应遵循公务员“逢进必考”规定。本人回复为:首先不包分配政策与人民警察任用法律政策并无抵触,当时警校宣传招收预备警官,本人经过体测面试及3年学习考试考核合格后并参加了2003年新警宣誓仪式已符合国家录警规定。“逢进必考”为2006年《公务员法》规定,我毕业于2003年并不对我有约束力,另:天津市司法局首次面向社会招警为2004年11月,2005年4月新警上岗,说明2003年天津市司法局并没有“逢进必考”的要求,市司法局违反了《人民警察法》招录相关规定,造成了符合法律规定经过警校三年训练考试考核合格的计划内毕业生无法进入本系统,也未对社会公开招录民警,但社会闲散人员及工勤人员未经任何考试考核在2005年前进入了政法系统成为警察。请组织明鉴!跪谢书记!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5-07-14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2005年6月14日原司法警官学校曾就您诉求问题出具了《群众上访处理意见书》,并向市司法局呈报了《关于胡**来信来访情况的报告》。该报告明确阐述了当年招生简章中就学籍及毕业的表述:“学习期间,按天津市中专学籍管理规定和《人民警察法》管理,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者,颁发中专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学生毕业后按国家对普通中专并轨生的有关政策,自主择业,不包分配,可参加高职院校入学考试继续深造。”2005年10月17日,我局向胡**出具了《群众上访复查意见书》,维持了司法警官校出具的《群众上访处理意见书》。

您信访的主要原因是没有理想的工作,社区矫正中心党委发动全体工作人员多方搜集就业信息,为您提供就业帮助,并鼓励您继续深造,提高学历。对矫正中心提供的帮助,您的父母深表感谢。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关注此事,并继续做好工作。

市司法局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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