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马** 提问时间:2015-05-29

标题:天津近年来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越来越多,希望细节上再加把劲

领导您好:

我是居住在东丽的残疾人家属,老伴肢体2级残疾生活无法自理,由于是偏瘫门特患者,民政部门近年来对我们这样情况的人员再医保报销外给与一定比例的再次报销,类似这样的帮助政府付出了很多就不一一列举了,但是一年多前所有医院对我们这样的就诊患者开药附加金额限制导致我们每月要往返市区的医院与东丽的家4次以上,以前是两次,这给本来由于家中有无法自理人员的我们增添了相当大的麻烦,我们询问过很多医院,他们的答复都是由于社保有政策所以只能限额开药,大医院路远小医院药不全叫我们如何是好,但是更叫我们无法理解的事情在昨天发生了,5月28日早上天津广播电台的公仆座客直播间节目社保的领导在解答和我们类似家庭的同样问题时说社保根本没有限额政策,这叫我们产生疑问,事情有那么复杂吗!医院叫我们每周都不远万里去那排队买药到底是想要什么,难道是像市场小贩一样要人气吗?还是其它原因?还将矛盾推向社保部门,政府为困难群体做了很多实实在在的工作但这种有意或无意的行为叫正面的东西大打折扣!希望得到解释,哪怕事情不能解决只要有合理的解释也好。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5-07-14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门诊处方用药天数,原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根据《处方管理办法》,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生开具门诊处方和用药,也有专门的规定和管理办法。换句话说,门诊处方及用药管理,属于卫生行政部门临床医疗质量管理范畴。医生开具门诊处方,应按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门诊处方管理并不属于医保管理范畴,医师开具门诊处方用药种类、数量、天数,应由临床医生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规定,按照因病施治的原则,依据患者的临床病情和实际需要开具,即使开具30天的处方用药,医保也会按规定予以报销支付。

市卫生计生委了解情况后,与一附属医保科取得联系。经了解,医院无附加金额限制政策。考虑到您距离较远、取药不便的特殊情况,医院医保办公室与门诊办公室与您约定时间,直接联系门诊办公室即可取药,门诊办公室将安排人员根据您的病情酌情多开一些药品,对此解决办法您表示满意。

市卫生计生委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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