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5-05-27

标题: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同工不同酬

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津滨轻轨)自2011年6月到现在4年时间,一直进行着同工不同酬,严重就业歧视的行为。

2011年滨海快速进行工资调整,但是签合同没有满一年的员工都没有获得调整的权利。致使与调整后的相同岗位的工资相差2000左右,不同岗位可有所差别。这2000元在天津这种工资水平下也是不小的差距吧。这件事情引起不少员工的不满,但公司给予的答复是非常流氓以及没有一点法律素养的“愿意干就干,不愿意干就走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尽管歧视作为一个概念基本含义人们能够予以感知,但是其内涵与外延人们尚存争议。签于此,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中给“歧视”下了一个较规范的定义:任何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的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从而构成歧视。而滨海快速就是依据“所谓的没满一年”这个荒唐的理由,歧视了那些遭到不公平待遇的人的权利。作为职工的权利的保护者“工会”却没有保护我们,而是和那些违法者同流合污。请书记为我们做主。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5-07-14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滨海快速公司自2001年成立,多年来参照同行业水平和物价指数,经多家咨询公司调研论证,结合岗位、员工绩效、工作经验、知识结构和工作能力等因素制定和完善了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并且形成了工资动态调整的机制。工资调整综合考虑员工绩效、学历、入司年限、工作技能、岗位类别等多方面因素。2011年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进行薪酬调整,调薪对象主要是公司成立以来在建设、运营等各工作岗位上做出贡献的老员工,入司时间较短的人员不在调整范围内,所以反映的老员工薪资高于新员工薪资的情况是存在的,而且也是合理的。

自2014年滨海快速划归天津轨道交通集团以来,按照集团整体的薪酬体系规划,将进一步优化公司的薪酬管理体系,完善薪酬结构,构建员工职业晋升通道,员工薪酬将随着个人职业技能等级的提升以及工作服务年限的增加而不断调整,员工之间的薪酬差异将更加体现公平性和合理性。

天津轨道交通集团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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