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同工不同酬
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津滨轻轨)自2011年6月到现在4年时间,一直进行着同工不同酬,严重就业歧视的行为。
2011年滨海快速进行工资调整,但是签合同没有满一年的员工都没有获得调整的权利。致使与调整后的相同岗位的工资相差2000左右,不同岗位可有所差别。这2000元在天津这种工资水平下也是不小的差距吧。这件事情引起不少员工的不满,但公司给予的答复是非常流氓以及没有一点法律素养的“愿意干就干,不愿意干就走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尽管歧视作为一个概念基本含义人们能够予以感知,但是其内涵与外延人们尚存争议。签于此,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中给“歧视”下了一个较规范的定义:任何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的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从而构成歧视。而滨海快速就是依据“所谓的没满一年”这个荒唐的理由,歧视了那些遭到不公平待遇的人的权利。作为职工的权利的保护者“工会”却没有保护我们,而是和那些违法者同流合污。请书记为我们做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