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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市政府文件规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出台了《关于加强社区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津民发〔2014〕9号),明确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由劳动报酬、岗位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三部分组成,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依据上述规定,我市启动了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3年调整计划,2013年10月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由每人每月1800元调整到月人均2500元,2014年又提高至月人均3300元,今年,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还将大幅度提高,达月人均42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人民群众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形式。社区工作者中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由社区居民依法选举产生,其他专职社区工作者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从国家层面,社区工作者尚未纳入国家职业序列,也未列入行政、事业编制,但因其承担了政府下沉社区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职能,政府采取购买岗位服务的形式,给予社区工作者一定的“生活补贴”,不属于工资的范畴,也不能完全按照一般职工福利待遇的要求理解这一个岗位。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精神,“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从全国范围来看,也仅有部分地区落实了住房公积金政策。目前,我市正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落实社区工作者的基本保障待遇。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实际情况,积极争取部门支持,争取早日解决社区工作者关注的这一问题。
市民政局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