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贾* 提问时间:2015-04-27

标题:关于养老金可继承问题

我父亲于2006年病退 ,2007年病逝, 看到网上有相关政策说养老金可继承,麻烦问下区领导,相关手续去哪办理咨询,感谢盼复。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5-06-10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第三条(七)规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个月计发。具体办理程序:由退休人员原参保单位到参保地社保分中心统一办理申报手续。单位经办人员应填报相关申报表格,并携带退休人员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证明。

市人力社保局

2015年6月10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区委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