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5-04-21

标题:关于生育保险

领导好!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夫妻双方一方无工作的,可享受配偶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待遇”。 现在我在天津缴纳生育保险已经超过4年,妻子无工作,天津市社保局说是天津还没有实施这个政策,我妻子无法享受生育保险。 难道是总理说的,“国务院通过了还要处长把关”? 请协调解决,谢谢!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5-06-10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号令)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对这条规定的理解,我们认真学习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以下简称《释义》),《释义》第六章第五十四条明确说明:对于《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主要是指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国家规定”主要政策有三个,一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妇女,其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二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妇女,其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付;三是中西部地区实施分娩补助计划。

首先,您的妻子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已经享受了当地新农合报销,其次,您的妻子并未参加本市居民医保,从而不能享受本市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市人力社保局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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