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何时修订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近年随着天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外埠老年人大量增加,但在交通等方面无法享受本市老人同等的优待办法。
请问相关部门何时修订《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近年随着天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外埠老年人大量增加,但在交通等方面无法享受本市老人同等的优待办法。
请问相关部门何时修订《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1998年11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该款规定中对于给予优待和照顾的老年人的范围未做本市和外埠户籍的区分。
我市于2010年4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的优惠政策。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户口本、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申办点办理老年人免费乘车卡,凭卡即可免费乘车。您在留言中反映的“在交通等方面无法享受本市老年人同等的优待办法”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具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现行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五条已经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做出了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您在留言中反映的问题,不需要通过修订实施办法来解决,我们将把您提出的意见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
十分感谢您对人大立法工作的关心!
市人大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