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田** 提问时间:2015-03-25

标题:工资增长应该以什么为基数?

书记您好,我在我市某国企工作,单位属于国资委委托其他单位监管的国企。由于单位合并以及领导班子调整,从2012年至今,单位员工工资从来没有进行过调整,近期天津市普遍调整工资,新领导也同意给单位职工涨工资,但由于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长都是事业单位人员兼任,不清楚工资该如何调整,目前,我单位工资条如下:

某某 岗位工资 1600 各种补贴 1000 应发工资 2600 扣五险278.30 扣公积金 260 实发工资 2066.70

问题如下:①我单位三年没有进行工资调整,今年是否应对以前年度工资进行补调?②按照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13%-22%这个标准,我单位是应该对岗位工资进行调整还是对应发工资进行调整?即是以1600为调整基数还是以2600为调整基数?③扣公积金是否应以实发工资为基数?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5-06-08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拥有工资分配自主权,工资调整主要受劳动力市场供需状况、企业经济效益以及物价水平等市场因素影响,政府可以通过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等政策工具,对企业工资实施宏观调控,但无权介入企业增资决策、薪酬制度等微观领域。工资调整的具体方案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范畴,由企业依法自主确定,职工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制度,积极参与相关方案的制定与完善。

工资指导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企业工资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通过颁布基准线、上线和下线,指导劳动关系双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做好增资决策。工资指导线调控的对象是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率。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确定。”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与您电话联系,详细解释了相关政策。

市人力社保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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