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5-03-09

标题:关于廉租房的问题

您好,我和母亲(父亲与母亲已经离异)在2009年时申请的廉租房,我母亲患有重大疾病,当时我也没有就业,我2012年工作,单位给缴纳住房公积金,现在想用公积金贷款买套商品房用来结婚,但是房管局禁止申请廉租房的人员再购买商品房,否则将商品房收回。我和母亲申请的廉租房50平米一室,房本上写的是母亲的名字没有我的名字,但房管局能够查到我和母亲共同申请的廉租房,我希望能够将廉租房的申请人改成我母亲自己,让母亲继续居住,我能够去买商品房结婚,希望相关部门考虑老百姓的正常需要,现在我已经30岁,没有结婚用房,本人承受很大压力。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5-04-09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我局住保办核查,您2009年申请廉租房实物配租补贴,申请人口为两人,租住北明新苑,欲另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我局住保办工作人员多次与您电话联系,了解您家庭现状情况,但您不予提供,并提出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求。我局住保办工作人员依政策予以解释,如您购买商品住房,须退出现承租的廉租住房。

市国土房管局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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