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次性干电池属于由化学原理制造电器电子产品驱动电力的产品,本身不属于电器电子产品。环保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没有将居民产生的干电池等废物列入其内,未要求集中收集处理,但也指出,已经集中的废电池应按危险废物处理。因此,各地没有制定废干电池的回收管理制度,只是作为普通生活垃圾处理。近年来,我市环卫部门正在推广布置分类垃圾回收桶,据了解,废电池在生活废弃物分类中被划为“金属类废弃物”,可以放置在“可回收垃圾”桶内,但目前集中收集量极小,也无法利用,废电池由市容环卫部门集中后,连同居民自发组织各类活动收集上的干电池(每年总计数百公斤)交天津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处理,市政府连同定期送交的其他无主废物对该中心予以适当财政补贴。
国内关于废旧电池污染环境的报道与争论一直存在,包括我市在内的部分城市曾经进行集中回收废电池活动,但短时间内均停止。制约此项工作深入展开的主要原因:一是电池作为普通消费产品品种多、数量大,消费流动性大,而废电池作为生活废弃物难于分类,无法强制回收;二是国家尚未建立完善的回收管理体系,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和保障、激励措施,造成国内少数工厂开展的废电池的再利用工作入不敷出,半途夭折。
为明确我国开展电池污染防治的思路,减少一次性干电池危害,1997年12月,中国轻工总会、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委先后发布了《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和《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我市《今晚报》、《每日新报》、北方网等媒体对该政策进行过多次宣传。我市包括废电池在内的各类生活垃圾正在被用于焚烧发电或安全填埋,没有发生废电池引起的汞污染事故。目前条件下,一次性干电池报废后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是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和各地普遍采取的方式,不主张集中回收。
非常感谢您对天津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并希望今后继续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我市环保工作。
市环保局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