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个人参保人员病故后有无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我丈夫今年57岁,为灵活就业人员,于1月份病故,生前每年按时交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相关费用。关于其病故后是否应有丧葬费和抚恤金问题,我学习了国家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我就此事项咨询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人员在未达到退休年龄时病故的无此费用,原因为我市没有出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细则。对于这个回复我很不能理解,个人认为任何地方的法律法规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重庆市都有这方面的执行文件,偌大的天津市却没有制定出相关执行文件,这是相关部门的不作为。请各位领导过问一下这个问题。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