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范* 提问时间:2015-02-25

标题:个人参保人员病故后有无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我丈夫今年57岁,为灵活就业人员,于1月份病故,生前每年按时交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相关费用。关于其病故后是否应有丧葬费和抚恤金问题,我学习了国家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我就此事项咨询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人员在未达到退休年龄时病故的无此费用,原因为我市没有出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细则。对于这个回复我很不能理解,个人认为任何地方的法律法规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重庆市都有这方面的执行文件,偌大的天津市却没有制定出相关执行文件,这是相关部门的不作为。请各位领导过问一下这个问题。谢谢!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5-03-23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出台至今,国家尚未出台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实施细则,对领取遗属待遇的人员条件、待遇标准、支付方式以及起始执行时间等尚未有明确政策依据。接到来信后,我们又再次就此问题请示人社部相关部门。目前,人社部正在制定实施细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是对领取遗属待遇的人员条件、待遇标准、支付方式以及起始执行时间等尚未有明确政策依据,因此社保基金无法支付这两项待遇。

按照我市对于职工因病、非因公死亡后相关待遇的政策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因病、非因公死亡后,应享受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两项待遇。丧葬费的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个月计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标准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1名直系亲属,按6个月计发;供养2名直系亲属,按9个月计发;供养3名或3名以上直系亲属,按12个月计发。此两项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市人力社保局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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