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残联〔2011〕110号、〔2012〕17号和〔2012〕22号文件精神,文体中心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8月期间全面备战伦敦残奥会。中心严格按照中残联的指示和市残联的要求,组织全体职工克服困难,做好国家举重队、柔道队训练服务保障工作,为运动员在残奥会上夺得奖牌做出了贡献。中国残联、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分别授予文体中心“第14届残奥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突出贡献单位”和“天津市参加第十四届伦敦残奥会突出贡献单位”荣誉称号。鉴于该中心的突出表现,市政府下拨了伦敦残奥会奖金,用于有关人员表彰。据了解,该中心领导班子经过多次研究,慎重考虑,本着对组织负责、对参与保障的干部职工负责的态度发放伦敦残奥会奖金。奖金分配原则除按照上述三个文件要求外,中心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参与保障人员贡献大小、保障工作时间长短分档次分配。2013年1月25日,中心领导班子在全体职工大会上公布了奖金发放原则,无异议后予以了发放。
据文体中心反映:自2014年8月以来,您多次向中心反映2012年伦敦残奥会奖金发放不合理问题。此次再次提到“要求得到发放标准和依据……单位没有公开规范的发放规定”一事。中心高度重视,及时召开支委会研究,查阅了相关材料。在多次接待您时,对有关奖金的发放时间结点、发放的标准等都做了耐心的解答,并提供了中残联下发相关文件。同时告之您属于2011年1月至2014年4月内部退养人员(于2010年12月31日与中心签定《内部退养协议书》,2014年4月2日回岗工作),未参与备战伦敦残奥会的保障工作,故不属于享受此奖金的人员范围。
关于“2003年103号文件规定,内部退养人员享有未纳入奖金和未纳入补给的工资待遇。”的问题,原市人事局津人〔2003〕103号文件中第五条原文是这样规定的:“内部退养期间,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未纳入奖金及未纳入补贴之和的标准发放工资”。中心按照文件规定和《内部退养协议》内容,自2011年1月起您享受的内部退养期间工资标准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资性补助+工资津贴”;自2013年1月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改革后,您享受的工资标准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其它”。您理解的“内部退养人员享有未纳入奖金和未纳入补给的工资待遇”与文件规定有出入。您内部退养期间实际享受的工资待遇远高于文件规定标准。相关政策已向上级主管部门咨询并确认。同时也已多次向您进行了政策讲解。
市残联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