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4-12-25

标题:单位不按文件规定执行得不到解决,请求帮助

2013年2月我单位不公开发放我市残奥运动员在伦敦残奥会取得优异成绩的奖金(奖金来源是财政专项资金)。

2013年9月听到消息后找单位核实得到确认,并要求得到发放标准和依据,奇怪的是,单位没有公开规范的发放规定。一年多来多次找到本单位和上级单位反映,都没有得到解决!我是2011年执行的内部退养人员,现已回岗工作。2003年103号文件规定,内部退养人员享有未纳入奖金和未纳入补给的工资待遇。请书记在百忙之中了解情况,协助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5-02-02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残联〔2011〕110号、〔2012〕17号和〔2012〕22号文件精神,文体中心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8月期间全面备战伦敦残奥会。中心严格按照中残联的指示和市残联的要求,组织全体职工克服困难,做好国家举重队、柔道队训练服务保障工作,为运动员在残奥会上夺得奖牌做出了贡献。中国残联、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分别授予文体中心“第14届残奥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突出贡献单位”和“天津市参加第十四届伦敦残奥会突出贡献单位”荣誉称号。鉴于该中心的突出表现,市政府下拨了伦敦残奥会奖金,用于有关人员表彰。据了解,该中心领导班子经过多次研究,慎重考虑,本着对组织负责、对参与保障的干部职工负责的态度发放伦敦残奥会奖金。奖金分配原则除按照上述三个文件要求外,中心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参与保障人员贡献大小、保障工作时间长短分档次分配。2013年1月25日,中心领导班子在全体职工大会上公布了奖金发放原则,无异议后予以了发放。

据文体中心反映:自2014年8月以来,您多次向中心反映2012年伦敦残奥会奖金发放不合理问题。此次再次提到“要求得到发放标准和依据……单位没有公开规范的发放规定”一事。中心高度重视,及时召开支委会研究,查阅了相关材料。在多次接待您时,对有关奖金的发放时间结点、发放的标准等都做了耐心的解答,并提供了中残联下发相关文件。同时告之您属于2011年1月至2014年4月内部退养人员(于2010年12月31日与中心签定《内部退养协议书》,2014年4月2日回岗工作),未参与备战伦敦残奥会的保障工作,故不属于享受此奖金的人员范围。

关于“2003年103号文件规定,内部退养人员享有未纳入奖金和未纳入补给的工资待遇。”的问题,原市人事局津人〔2003〕103号文件中第五条原文是这样规定的:“内部退养期间,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未纳入奖金及未纳入补贴之和的标准发放工资”。中心按照文件规定和《内部退养协议》内容,自2011年1月起您享受的内部退养期间工资标准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资性补助+工资津贴”;自2013年1月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改革后,您享受的工资标准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其它”。您理解的“内部退养人员享有未纳入奖金和未纳入补给的工资待遇”与文件规定有出入。您内部退养期间实际享受的工资待遇远高于文件规定标准。相关政策已向上级主管部门咨询并确认。同时也已多次向您进行了政策讲解。

市残联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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