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4-12-19

标题:孕产妇权力被践踏,公司违法无人管

我是达意通电子的一名孕妇,本月15日公司通知与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10余名孕产妇,赔偿依据是劳动法41条,赔偿标准和普通员工一样,这样违法行为无人问津,企业为日资企业,日本人在中国就可以这样吗,难道就因为他们是投资者,就可以践踏国家法律法规,藐视国法,日本在中国还想为所欲为为嘛,请政府出面为我们十余名孕产妇提供保证。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5-01-28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如果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出现第四十四条(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情况的劳动合同终止。其中,依据第四十四条第(四)(五)项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市人力社保局

201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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