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4-12-10

标题:急需帮助:天津再婚生育问题

您好:我想反映下再婚生育问题,天津计生规定再婚家庭孩子总数不能超过2个,对于现在这个单独二孩政策有冲突的地方,目前大部分适龄生育人群都是80年以后的,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所以很多原生家庭本来就已经有两个孩子,这样再婚后如果一方未生育过还不能再要,这对于同样是独生子女的未生育方十分不公平也十分不人性化,现在国家最新的计生政策已经对于这点进行了改进,有许多城市也实施了新政策(实施的地方包括上海、山东、四川等多个城市),但是天津还是按照十多年前的老规章进行,已经很不符合目前的国情,请领导能够帮助反映下民情,有许多人需要新政策,再晚就会有很多人过了生育年龄丧失了有孩子的机会,呼吁相关部门能够以人为本,谢谢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5-01-13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目前我市再婚生育政策还是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凡属于以下几种情况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再婚夫妻一方原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2、再婚夫妻均系离婚者,原各有一个子女,均由对方抚养(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新组成家庭没有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确已送养给外国公民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并在大陆已注销户籍的,按原有一个子女计算,可以再生一个。

4、再婚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籍公民,系初婚、已婚未生育或已婚有一个子女的,另一方系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或外国公民,其原有子女均已在大陆以外定居的,可以再生一个。

5、除上述第3种情况外,凡本人原有子女委托他人抚养或送养的,仍计为本人及新组成家庭的子女数。

随着单独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市正根据国家有关部署,对相关情况抓紧调查并进行相关研究。

市卫生计生委

201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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