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梁** 提问时间:2014-12-03

标题:关于公积金贷款担保费的问题。

敬爱的孙书记:

您好。我2012年在蓟县天一绿海买了套房,当时办理的是公积金组合贷款。当时交纳了6000多元的贷款担保费,在今年10月份国家出台了停止征收贷款担保费的文件。我个人认为这个文件出台的太及时了,本来贷款担保费就是个霸王条款,钱本来就是多收的。如果我不去还贷款,担保公司不可能去替我还贷款,银行还是会去起诉我的。国家出台这政策后我举双手赞成,同时感叹国家领导的英明。随后我们天津市也出台相关政策,我感谢孙书记对我们百姓的关心。但当我去银行问我们的担保费是否能够退还时,得到的答复是:新办理的贷款可以不收,没听说有退的,要你还清贷款时才能退。我个人认为这种说法不合理,至少应该退还国家政策出台以后的担保费。

我想此情况不在少数, 工薪阶层攒点钱不容易。 在此我希望孙书记在百忙之中过问一下此事。我在此先谢谢孙书记。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5-01-28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与津房置业担保公司核实,关于津房担保公司暂停收取公积金贷款担保费及相关问题。津房担保公司依据2014年10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中的第六款降低贷款中间费用中的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的规定。经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津房担保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向贷款银行发函,暂停向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收取贷款担保费,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并于2014年10月9日含9日(以担保费现金送款单日期为准)及以后交纳担保费的,借款人可向担保公司申请全额退款。您于2012年缴纳的担保费因此不在全额退费的范围内。关于您所说不去还贷款,担保公司不可能去替您还款,银行还会去起诉您的问题这是误解,实际是担保公司根据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相关条款要履行代偿还款及相关未还款的催收起诉工作。

1月8日,我局市公司与您进行答复,您表示理解。

市国土房管局

201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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