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4-12-02

标题:黑心开发商,不给办房证

我于2010年购买了天津市北辰区美震中环时代二期宸宜花园21号楼1门11楼一处房产。无良的开发商不但晚交房,而且在交房日在《今晚报》上刊登装修广告骗业主到项目所在地“交房”。后经北辰区建委协调,我们总算住上了房。可是近日我被通知去办房产证,今天的遭遇我简直是难受死了。

第一,开发商要求我拿着身份证和2014年物业交费收据到宸宜花园物业部门领入驻证。虽然不合理,但是我也去办了。

第二,开发商要求我拿着入驻证和《供暖合同》、2013及2014年供暖交费收据去河东区新开路与华兴道交口双赢大厦3楼办理房本手续。我和我爱人到了那里,开发商的办事人员告诉我们要交45元的制图费。虽然不合理,我也交了。开发商的办事人员告诉我们交费的理由是他们给了北辰区房管区制图费所以要向业主收取这笔费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三条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未提到什么制图费。

第三,开发商的办事人员告诉我们要签一个《补充协议书》内容如下:

甲方:天津市美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刘*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在双方于2010年6月14日签订的《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的坐落于北辰区宸宜花园21-1-1102房屋建筑间距及日照事宜再次确认并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鉴于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知晓所购买房屋所在小区规划设计已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标准,乙方重申同意按合同约定对甲方已执行的规划设计方案及变更不持主张并放弃权利,乙方同意不以现行标准追溯既往已执行的规划方案。乙方承诺自签订合同时即已同意如宸欣家园西南侧公建建成后发生对乙方房屋造成日照问题等不利影响,则不追究甲方责任,不以此为理由向甲方主张权利,不要求赔偿。

二、乙方同意甲方将按审批把小区内部分车位异地安置在宸欣家园西南侧公建内,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豁免甲方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并承诺支持甲方进行开发建设。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当我和我爱人表示这个《补充协议书》不符合我们的意愿不愿签署后,该工作人员表示不签协议就无法给予办理房产证的相关手续。

我们打电话报了警,春华派出所民警于警官及另一警官到场了解了相关情况。此时开发商方面又叫来了一个于润滋经理,于润滋经理表示他们公司就是这样的流程,不签《补充协议书》不给办后面的手续。

我想问问咱们的住房保障部门,美震中环时代这个项目相信你们也知道有多恶心。作为业主我们最基本的权利都不能行使,住房保障部门能不能帮我们百姓说句话,制止开发商这种无理和违法的行为?我真的很愤怒。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5-01-28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北辰区房管局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已通过电话与您提出的问题进行沟通解释。一是登记费用及45元的制图费合法,是依据物价部门文件收取;二是对办理产权证办证要件进行说明,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委托书、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明、购房交款凭证、登记证明、图纸,只要要件齐全,即可办理产权证,无需提供其他附件;三是供热费和补充协议都不属于办证要件,是产权人与开发商之间的民事关系问题。

市国土房管局

201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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