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执*** 提问时间:2014-10-31

标题:执业药师聘任卫生系列主管药师后的继续教育问题

根据《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专[2005]57号)五、简化职称评聘手续(二)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相应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中的聘任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照表》见附表)。

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持执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

请问:根据以上政策,执***聘任卫生系列主管药师(中级)后,如果打算继续评聘卫生系列的副主任药师(副高),如何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是参加食品药监部门的执***继续教育,还是参加卫生系统的继续教育。

我们一直参加药监部门的执***继续教育的,如果评聘卫生系列副主任药师(副高),该继续教育是否有效。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4-11-24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第2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10条规定:“初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2天(96学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事高新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8天(144学时)。”

根据《条例》的要求,2014年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公需课程和专业课程两大类。公需课程学习时间为32学时,分为必修课(6学时)和选修课(26学时)。其中必修课(6学时)为网上学习,全市所有专业技术人员须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进行免费注册学习,并于11月底前完成;选修课(26学时)的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进行选课学习也可参加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组织的公需课程其他形式培训。专业课程按照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学习。

对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按照全市统一要求进行。专业课程学习可根据您申报的职称情况进行选择,若您参加教委系统职称评审,按照教委相关规定进行;若您参加卫生系统职称评审,按照卫生系统相关规定进行。

市人力社保局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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