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执业药师聘任卫生系列主管药师后的继续教育问题
根据《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专[2005]57号)五、简化职称评聘手续(二)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相应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中的聘任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照表》见附表)。
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持执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
请问:根据以上政策,执***聘任卫生系列主管药师(中级)后,如果打算继续评聘卫生系列的副主任药师(副高),如何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是参加食品药监部门的执***继续教育,还是参加卫生系统的继续教育。
我们一直参加药监部门的执***继续教育的,如果评聘卫生系列副主任药师(副高),该继续教育是否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