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天津津房置业担保公司退担保退公积金贷款担保费文件内容不合理
2014年10月24日天津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关于暂停向借款人收取个人公积金(组合)贷款担保费的通知函”,函件中“2014年10月9日(以担保费现金送款单日期为准)及以后交纳担保费的,可凭借借款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龙卡、担保费发票向我公司申请全额退款”不够合理,认为应以银行放贷即担保公司行使其担保责任的日期为准。因为实际在借款人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刚交完定金,提供了贷款所需的证件,银行就会给借款人交担保费的单子,但是实际这个单子是在银行办理贷款时才用的。我们有一大批人8月交的定金及首付,银行给了交担保费的单子,就及时的交了担保费,但是银行办理贷款已经是10月下旬了,我们只是提前把担保费交到了银行,担保公司在银行向担保公司提供我们的资料时已是10月下旬的事了,过了国家发文通知退保的时间(即10月9日),所以对于我们这种情况也应属于退担保费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