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4-10-19

标题:实习生维权,我们要求正义

尊敬的书记你好,我是14届毕业生,我抱着尽自己最大努力来建设美好天津的心情来到天津工作,可是在今年6月份实习时在天津祥嘉流体不幸发生工伤,现在手指无法伸直,无法正常劳动,对我的身体及精神造成很大的伤害,事情发生后劳动局不管,单位不进行赔偿,我该怎么维权?我该怎么对待这件事?我们实习生本来就不容易,对于第一份工作我们也很重视,希望书记大人为我们这些实习生,祖国的未来做主,我谨代表实习生向您表示感谢。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4-11-12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针对的是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职业病后的相关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第18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应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您是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实习学生与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目前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参照此规定,并经咨询局劳动关系处、仲裁处,他们认为企业招用在校大学生实习,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也就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因此,此事不应由工伤保险部门负责。

经网上查阅相关资料,多名律师认为此类情况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解决赔偿问题。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市人力社保局

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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