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袁** 提问时间:2014-09-03

标题:积分落户制度存在的不合理规定

书记 您好 我是天津一家央企的职工 来天津工作七年了 大专学历 没有办法落户天津 幸好天津出台了积分落户政策 可是我信心满满的去申请积分落户时 工作人员告诉我我没有资格申请积分落户 因为我的“社会保险”是在北京缴纳的 但是我的工作在天津 我的房子在天津 我的个人所得税也在天津缴纳 我的其他保险都在天津缴纳 我凭什么就没有资格呢 你们这一条规定是不是应该改一下呢 提供天津的纳税证明 或者出具央企的职工证明 只要证明我在天津有正式稳定工作不就可以了吗!!!!!!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4-09-26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3〕31号)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居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居住证持有人,具有积分入户申请资格”。居住证积分是一件公开、公正且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不存在照顾成分。

市人力社保局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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