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天津农学院高级政工师评审问题答复的质疑
农学院高级政工师评审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群众关注度高,呼声强烈,迫切希望有关方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解决。(群众意见附件1)
7月17日,有关方面对农学院高级政工师评审问题的答复,令我们深感震惊。该答复不但没有解释清楚相关问题,而且使我们对相关问题产生更大质疑。(相关答复附件2)
我们对有关方面的答复有如下几点质疑。
一是有关答复前后矛盾。有关方面先是承认,农学院规定2011年选择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不再参评政工职称:“当时部分辅导员选择了非政工专业方向的职称系列,学校规定这部分辅导员不再参评政工职称。”有关方面后面又提出,农学院2011年选择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可以参评高级政工师:“一位有从事辅导员工作经历、2011年1月选择非政工专业职称方向的同志申报。天津农学院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经审核同意其申报。”
二是否认转评其他职称系列的相关事实。有关方面认为,农学院2011年岗位设置与聘用后,未与某同志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不存在转评其他职称系列的事实,所以该同志可以申报原政工专业技术职务:“该同志曾在辅导员岗位上选择非政工专业职称方向,但未与学校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具备高级政工师的申报资格。”
我们认为,有关方面以学校未与某同志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为由,否认事实上的聘用关系,否认该同志转评教师等其他职称系列的事实,以此证明申报原政工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性,这是与客观事实完全违背的。
下面,我们将农学院2011年岗位设置与聘用情况,从政策、事实与证据方面做一下简要梳理。
农学院2011年根据《关于天津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推进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同年9月,根据《天津农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完成全校性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并在校园网公示了校聘岗位人员名单。
同时,一大批同志根据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的相关规定,申请转评教师等其他职称系列。学校对相关申请进行了岗位聘任备案,相关的岗位目标责任书上明确规定,聘期是2011.1.1—2014.12.31,且转评其他职称系列后在此期间内不得变更。
此后,农学院根据2011年岗位设置与聘用情况,又进行了全校性的绩效工资发放、职称申报评审。
综合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农学院2011年岗位设置与聘用后,尽管未与有关的转系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但在制度安排、实际操作等层面上,已经完全确认了有关人员转评教师等其他职称系列的有效性,并进行了相关的岗位聘用备案,允许转系列人员申报教师等其他职称系列,且不允许转评其他职称系列后随意变更职称系列。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农学院2011年开展全校性岗位设置与聘用后,未及时根据有关规定与全校教职员工签订相关的聘用合同,属于聘用行为上的不规范,但不能因此而否认事实上的聘用关系,更不能否认相关人员转评教师等其他职称系列的事实。有关方面现在却借学校聘用行为的不规范,来证明政工职称评审的不规范是合理的,难道是要“负负得正”(错误+错误=正确)吗?
更重要的一点,有关方面如果以农学院未与教职员工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为由,否认全校性事实上的聘用关系,进而否认我们转评教师等其他职称系列的事实,就会出现颠覆性的结果,进而导致系统性风险。一是2011年后,据说已有部分转系列同志申报评审教师等其他职称系列,这部分人如果按照有关方面现在的说法,是否属于违规申报评审?二是今年、明年、后年,有大量2011年转系列同志将申报教师等其他职称系列,按照有关方面的说法,我们现在是不是就不能申报了?三是学校根据2011年岗位设置与聘用情况,开展了全校性的绩效工资发放、职称申报评审,按照有关方面现在的说法,全校性的绩效工资发放、职称申报评审的依据和基础就都不复存在了。
三是政工职称评审年限问题。根据群众反映,今年农学院高级政工师评审中,个别同志因2011年已转评教师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今年重新申报原政工职称系列,存在高级政工师申报年限不足的问题。
有关方面以该同志未与学校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为由,认为可以继续申报原政工职称系列。但是,按照上面的分析,有关方面的答复是完全违背客观事实,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的。
另外,换一个角度来说,农学院2011年实行岗位设置与聘用后,如果学校没有与该同志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就与该同志不存在聘用关系,但该同志却能申报评审学校高级政工师职称,这难道不是问题吗?
综上所述,农学院高级政工师评审中,个别同志违规申报评审的问题,应该说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们认为,职称评审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我们要求有关方面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实事求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正确处理有关问题。
我们建议,如果有关方面既不能根据相关规定、事实与证据,给群众一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交代,又继续坚持原有观点,我们请求将此事报请天津市政工职评办公室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