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石* 提问时间:2014-07-17

标题:残疾人购买代步车应该享受政府招标成交价格

残疾人购买指定的代步车是政府的强制要求并由相关部门招标统一采购(招标项目名称: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专用代步车项目,项目编号TGPC-2014-A-0160),置换工作结束之后,现在残疾人自己购买专用代步车应该享受其招标成交价格,因为该项招标是针对所有指定的专用代步车,既包括政府采购,也包括残疾人自己购买(实际上也是集中购买的一种方式),都是政府强制的,只是支付方式不一样,分别由政府和个人分别支付而已。如果一定要强调统一采购,完全可以让个人把购车款交给政府统一购买,只要不怕麻烦。问题是现在个人购买指定专用代步车比政府招标价格高出500元,甚至上1000元。比如白洋淀BYD110ZC-T 政府招标成交价为6400元,个人购买为6900元;白洋淀BYD110ZC-P政府招标成交价为8450元,个人购买已经上万元;山崎SAQ110PZC 政府招标成交价为6450元,个人购买为7100元。本来残疾人自己购买指定代表车是政府强制行为,单一来源招标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垄断,应该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本标准最起码参照招标成交价格,而不能让专卖的商家自己随便加价。残疾人购买代步车目前没有补贴就已经够倒霉的了,还不能享受政府招标价格,太说不过去了。请有关部门认真地从残疾人切身利益方面出发尽快改进工作,真正为残疾人谋福利。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4-07-31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机动三轮车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3〕114号)总体要求,残疾人专用代步车为以旧换新,主要解决当时正在使用的残疾人车置换问题,故实施了政府统一采购,车价为出厂价。集中置换结束后,后续需要使用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的残疾人需要自费购置,而企业增加了销售环节,成本自然有所增加,产生了残疾人自购价格高于政府采购价格问题。

由于政策是一个项目一次性操作,而残疾人购车是不同残疾人不断产生的长期需求,故在政策层面上无法突破,在实际工作中也无法操作。还望您能正确理解。

市残联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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