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小* 提问时间:2014-06-11

标题:废电池的回收

孙书记,您好!我是一名普通的中学教师。曾经在中学的化学课上了解了废电池的危害后感到非常震惊。在读高中的时候也曾经尝试过回收废电池。但是收上来的废电池不知道如何处理,最后就集中的扔掉了。这么多年来一直对这件事耿耿于怀。工作后也时常想起这件事,最近在课堂上组织学生探究“废电池对生物的影响”的时候,又激起了我对回收废电池的想法。但是我一直苦于废电池的处理问题。我想让您帮我了解一下,在咱们天津有没有比较好的废电池处理地点。我愿意为咱们家乡的环保事业贡献自己的一点力量。谢谢!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4-06-23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次性干电池属于生活废弃物,环保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没有将居民使用过的干电池等废物列入在内,不要求强制集中收集处理。由于没有更好的二次利用渠道,也考虑到集中收集带来的环境风险,各地均没有制定废干电池的回收管理制度,只是作为普通生活垃圾分散处理。

为明确我国开展电池污染防治的思路,减少一次性干电池危害,早在1997年12月,中国轻工总会、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9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要求到2002年1月1日,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到2006年1月1日禁止在国内生产和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即无汞碱性电池),该标准已与未被污染的土壤中的汞含量接近。2003年10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又联合下发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规定“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一次性电池”。根据上述两规定,目前正规电池生产企业生产的电池基本实现无汞化。我市包括废电池在内的各类生活垃圾正在被用于焚烧发电或安全填埋,没有发生废电池引起的汞污染事故。

综上,国家有关部门对废旧电池无强制回收处理的相关配套法规、经济政策,我国现阶段干电池的污染防治重点是把住生产源头,严格电池无汞化生产。目前条件下,各地均将废一次性干电池报废后作为生活垃圾处理,不主张集中回收。

根据《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市容园林部门统筹安排生活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规划等工作。另据了解,市容园林部门近年来已逐步推广分类垃圾回收箱,包括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箱。其中,可回收垃圾箱可放置纸类、塑料类、金属类(含废电池,见2012年10月17日《今晚报》)、玻璃类和织物类废物,有关生活废弃物可投放。

市环保局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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