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秦** 提问时间:2014-01-17

标题:关于我的退休工资问题

尊敬的孙书记您好

我是第一中心医院退休干部,向您反映我的退休工资问题,请您在百忙之中给于关心解决。

我是医院95年任命的保卫处长(副处级),在任职期间由于工作突出,被医院及卫生局,公安局、市政府评为先进个人。97年医院改革,保卫处和后勤合并成立物业公司,我被和平区武装部任命为医院武装部副部长。院长跟我谈话说:“工作变动,工资待遇不变。”直到04年按副科级给我涨工资时,才发现我的工资多年来是错误的。后来多次找领导反映,领导查阅了历史档案,承认把我的工资级别弄错了。于2011年3月经院长办公会 研究决定:1、对原执行的工资级别予以改正;2、按副处级标准执行工资待遇至退休,补发其工资差额;3、.退休后的工资待遇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我表示理解和感谢。

但使我不理解的是“错的容易改却那么难”,我退休后的工资待遇至今已快七年了仍没有按副处级执行。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先后逐级向医院、卫生局、社保局 、市政府 反映过,他们都说应该解决,让我找单位,我找了数十次就是解决不了。国务院国人部发2006年(60)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明确 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我是07年退休的,应该按退休前副处级工资标准计发。

现在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恳求领导帮助:

1、尽快解决退休后工资待遇,执行国务院文件,按改正后的副处级发放退休金;

2、.补发我这几年少发的退休金差额。

最近,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决不允许知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人民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他们应该按总书记的指示办事,维护安定团结。

此致

敬礼

秦**

2014-1-16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4-02-28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据了解,您1995年3月调入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任保卫处处长(副处级),享受副处级工资待遇。1997年3月该院因工作调整,任命您为该院武装部副部长(正科级),同时解除了您保卫处处长职务,根据职务变动情况,于1998年1月起将您工资调整为正科级工资标准。2007年3月您到龄退休,该院按照正科级工资标准计发其退休费。

自2009年以来,您多次对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异议,经该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您在职期间按照副处级标准执行工资待遇至退休(2007年3月),同时补发工资差额21544.41元,退休后工资待遇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给予生活补贴3000元。2011年3月1日,您同意医院决定,领取了工资差额及补贴共计24544.41元,并签署了书面意见,同意对反映的工资待遇问题“一次性协商解决,无未了事宜”。

根据国家及我市相关政策规定,“退休费的数额,以本人原基本工资为基数,根据在职的工作年限,按一定比例计发”。您于1997年3月已被解除医院保卫处处长职务,至退休前无副处级职务聘任,同时退休前基本工资标准为正科七级,该院据此标准计发退休费的做法符合政策规定。

市卫生局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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