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3-12-26

标题:我的合理要求为什么得不到解决

尊敬的市领导:

您好!我是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事业单位,天津市残疾人文艺体育训练指导中心职工,我于2011年1月1日在单位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协议期至2015年3月11日我退休日止,今年事业单位实行了绩效工资改革,住房补贴也提高了比例,我每个月比上岗工作减少收入近3000元,内部退养执行的是人事局2003年103号文件,2013年和住房补贴调整和当初的收入发生了重大变化,本人提出中止原协议,回岗工作。原单位和残联给予的答复是“原文件还在执行,原协议还在协议期不能中止。”请求领导协助解决我的实际问题,我的理由是:“原协议执行的基础政策发生变化了,我也要求变化。”恳请领导关心我的正当请求,给予解决!多谢!

我的联系方式:13920519218

天津市残疾人文艺体育训练指导中心

职工:张**

2013.12.26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4-01-29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收到您的留言后,市残联高度重视,1月24日,召开党组会听取了文体中心的工作汇报,并就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由于您因家庭和个人身体原因,于2010年12月15日提出内部退养申请。经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市残联批准,当月签订了《内部退养协议》,实行内部退养,其内退办理完全符合津人﹝2003﹞10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2013年,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现改为“按月住房补贴”)缴纳比例调整后,您的绩效工资改革前后相比,应发工资增加767元/月,实发工资增加784元/月。补充住房公积金也从原来的716元提高至1051元。您内退期间享受的工资待遇一直高于津人﹝2003﹞103号文件规定标准,不存在绩效工资改革和补充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导致您个人“收入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问题。

会议决定同意文体中心领导班子建议,继续执行与您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希望您能正确理解。

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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