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3-11-25

标题:莫叫“供热违约金”冷了“人心”

我是东丽区华明镇华富家园居民,因房子尚未住人,一时疏忽,没有缴纳去年供热费,前几天准备缴纳今年和去年的采暖费时,被东丽供热站告知需要缴纳去年供热违约金近1700元,违约金每拖一天加收2‰,不缴还得涨。

东丽供热站做的明明是“送温暖”的生意,要起钱来却狮子大开口,让消费者感到脊背阵阵发凉。当然,供热站有自己的说法: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是《供热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的。言外之意:我们是照章办事。

可是,有两个问题却没有解释明白:第一,滞纳金每天千分之二,凭什么这么高?我也调查过临近省市的违约金征收标准。《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采暖用户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采暖费的,除须按合同约定支付采暖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标准,向供热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北京市的供热违约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折算下来东丽供热站的违约金征收标准要比北京市高出好几倍!大连市、沈阳市和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中也都规定每年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一个供热用热期用热费用的百分之三十。第二,供热公司收这笔滞纳金之前,有没有及时告知用户已经欠费? 大连市、沈阳市和吉林省供热条例中都规定,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应当书面催告。在当前全国各行各业都在践行群众路线今天,东丽区供热站为何不在服务群众上下功夫?每天加收2‰,还不通知用户尽快来补缴欠费,从理论上讲,取暖“不慎”都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倾家荡产。违约金带来的回报,不用说单纯的供暖赶不上,即便一些暴利行业也要甘拜下风。一家为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这样的行为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另外,《天津市供热管理办法》,违约金问题只有指导性意见,具体怎么收、收多少,由单位自己规定。 请有市领导和关部门介入,能不能参照周边省市,制定具体规定,无论如何不能让违约金成为损害群众利益的“陷阱”。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4-01-08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按照《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

东丽区供热办已与您电话沟通并解释相关政策。

市供热办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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