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袁** 提问时间:2013-11-08

标题:暖气不热,交了全额后,再减免难上加难

我住在梅江的天湾园,2012年供暖时,家里暖气只有14.5度左右,多次找到梅江供暖站,供暖站人员说先交齐本年度的,然后在进行测温,明年拿着测温单到供暖站进行减免。可今年我们拿着2012年的测温单(12月连续四周测温,共计4张)去了供暖站,供暖站却说只能减免4天的(最多给你减10天吧),因为只有4张单子,规定说减免相应天数的(去年时没说过这个)。也就是说,今年要想全部进行减免,只能拿着去年供暖期120天的测温单。这太不合理了,我要真拿了120天的单子,他们肯定又有别的说法了,让我们先交全年的,我们也交了,让我们测温我们也测了。现在又说不能减免,还有人能管得了这些供暖站的人吗,还说上哪告都行,老百姓的事有人给解决吗????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4-01-29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新建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对其建设的供热设施保修两个供热期。在此期间,如开发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有缺陷会导致用热户无法正常用热,为避免开发建设单位、供热单位、用热户之间发生争议和纠纷,市供热办出台的配套文件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

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新建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开发建设单位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进行保修。两个供热期满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供热设施移交验收。验收合格的,户外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管理,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根据《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方法测温。开发建设单位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进行测温。

由于您所居住的天湾园小区2012-2013年供热期验收不合格,当时还处在开发建设单位保驾顺延期间,出现的不热情况以及测温不达标情况均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2013-2014年供热期该小区由津热集团正式接管,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民,供热单位积极帮助用户处理此事,做出认可4张测温单并给予全年减免部分采暖费的处置方案。

市供热办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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