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1-05-22

标题:居民楼1层住户开饭馆,不光扰民而且无营业执照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的底层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您好!我是天津市河西区浦口道江浦里1-203的居民,我家楼下的“接头暗号”餐厅把居民楼的一层和外面的底商打通了并把这间不是底商的住宅房变成了饭馆名称为“接头暗号”餐厅的厨房。不光扰民而且并无营业执照。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1-05-24 是否超时:

5月24日已电话答复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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