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朱** 提问时间:2011-03-09

标题:二氧化碳排放的法律规定

环境保护局:

你好. 本人朱**,来自澳门特别行政区. 现正准备毕业论文,论文的研究讨论之题目为中国公司的二氧化碳排放情况之公布状况. 在搜寻数据的过程中, 本人遇到一些问题,所以发电邮请教贵局.

得悉, 由国家璄保护总局通过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可以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而被列入严重污染之企业,需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之名称及排放情放等资料.

请问, 能否把严重污染企业之名单提供给我以作论文研究之用途?

在有关法律条文中规定的"公布 污染物之名称及排放情况"有否包括二氧化碳?

对于中国公司的二氧化碳排放情况,有否任何相关之法律规定?

中国公司对于二氧化碳的排放情况,是否属于自愿公布的状况?

敬请赐教.

朱**敬上.

反 馈

回复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时间:2011-03-1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要咨询的问题请拨打我局大气环境保护处电话进行咨询。咨询电话:20351545或23051546。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201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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