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 提问时间:2010-12-31

标题:团泊洼水库的相关问题

冀县长:

你好,关于团泊洼水库,今年发放了补偿款,政府说是20年的青苗费。为什么现在有施工车在干活。水库并没有卖掉,水库是1977年之前,团泊洼水库本是附近30余个自然村几万余农民百姓世代耕种的良田,只就双窑村来说,在库区范围内就拥用可耕地26000余亩。毗邻的董庄窠村有土地17500亩。土改时期人民政府为广大的农民颁发了《土地权属使用证》,里面涵盖了库区内所有的土地,现今仍保存在村委会手中。2008年11月有村民发现有人在库区内大兴土木搞建设,村民们上前予以制止,为此几次去静海县政府询问原因,却被告之库区内土地已经被县政府“确权”属于国有,善良淳朴的农民被激怒了,为什么祖辈世代耕种的良田忽然之间就不属于自己了呢?难道1952年国家政府颁发的土地证只是一篇篇的废纸么?直到2009年3月10日,静海县常务副县长曹殿清向申请人的村民代表出具了天津市土地管理局地籍字(96)87号“关于对团泊洼水库占地确权的批复”、静海县人民政府静政发【1996】21号“关于团泊洼水库占地确权的决定”,用以表明历史上曾对该幅土地处理过的证明文件,以及静国用(96)字第0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人认为二被申请人的该行为侵犯了申请人集体土地所有权,因此特提出行政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静海县人民政府静政发【1996】21号文“关于团泊洼水库占地确权的决定”,违反程序,超越职权。

1、静海县人民政府静政发【1996】21号文 “关于团泊洼水库占地确权的决定”是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做出的,是可撤销行为。

当初是补偿并没有卖掉

请给一个具体详细满意的答复,不要敷衍草草了事。

反 馈

回复部门:静海区 回复时间:2011-01-2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爱”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正在办理中。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10日

尊敬的“爱”网友:
您好!经过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均维持静海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团泊洼水库占地确权的决定》(静海政发〔1996〕21号),团泊洼水库权属问题已有定论。2009年5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津政复决字〔2009〕2-3号),认定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团泊洼水库占地确权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决定予以维持。2009年11月10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09〕一中行初字第3号),判决维持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团泊洼水库占地确权的决定》。2009年12月29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09〕津高行终字第0015号)维持原判。确认团泊洼水库占地为国有土地,该判决已经生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提出再审申请,均被依法驳回。此案法律程序已经终结。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国家公民,都必须尊重法律,无条件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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