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派遣制工人将来的民生问题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本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派遣制工人,在本单位工作已有六年之久, 在这六年中的各种不公平,各种心酸,各种无奈已经让我们变的很麻木了。
想咨询一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规定。象我们这样已经在用工单位工作六,七年且已经成为用工单位的主力军。我们已经涉及到所在用工单位,所有的工作岗位和工种。其实是几乎所有的生产是我们派遣制工人来完成。在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还让我们以派遣制的身份工作合法吗?
法律有没有规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和用工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