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五** 提问时间:2013-05-30

标题:五七工的请求

2012年的养老保险就可以反补一年的,13年就必须7月发放。一个文件不一样的执行标准。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3-06-2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继续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4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为了妥善解决五**、家属工的养老保障问题,按照国家的文件精神,2011年11月我市专门下发了《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件”),明确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五**、家属工,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理时限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逾期不在办理。考虑到五**、家属工原单位或相关部门查找历史资料出具证明需要一定时间,同时为了避免大量已提出参保申请的五**、家属工,因集中办理参保手续等候时间过长延误领取待遇的情况,对于在文件规定的办理时限内提出参保申请的五**、家属工,养老待遇自2012年1月起开始支付。

文件下发后,各行业和企业以及街道社区进行了广泛宣传动员,参保缴费的五**、家属工及时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但是政策到期后,又有一些未参保的五**、家属工要求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了满足未参保的五**、家属工的诉求,同时也为了解决他们今后的养老保障问题,经广泛征求区县、街道、社区和企业的意见,研究决定对于有参保意愿的五**、家属工,可以比照87号文件规定的参保缴费标准缴费,并不再设定办理时限,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养老待遇。由于87号文件规定的办理时限已经结束,而且目前申请办理五**、家属工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较少,他们提出申请后即可及时办理参保缴费,不存在集中办理延误待遇领取的情况,因此其养老待遇不应予以补支,应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发放。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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