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耿* 提问时间:2013-05-28

标题:作为普通市民该如何让原企业为我补缴社保及补发加班费?

各位领导,

您好,我是一位普通打工者,天津市河东区户口,我曾经于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间在咱们滨海新区内的开发区西区工作过,工作单位是 ‘天津富士达电动车有限公司’,( 地点在开发区西区新业二街,法人代表是邢金生,人力资源的联系电话66320580 )。

今年5月份当我去开发区想把工作中断期间的社保及公积金进行个人缴纳补齐时,发现我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保并未有记录,也就是该公司并未给我缴纳社保,而且也未缴纳公积金,经询问市政府社保相关机构,得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该公司的义务,欠缴是违法的,而且我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每周工作六天,周六的加班费也从未支付过(我从未在事先写明的有明细的“工资中包括上述内容”的承诺书中确认同意过,因为这明显是既违背常理又违法,我不可能同意,我和其所签的规范格式的劳动合同中也没有此内容)于是我就此事一并向开发区劳动保障机构提出了申诉,该机构很认真的受理了此事。

一周后富士达电动车人力资源的负责人电话联系我,提出让我到公司面谈此事,我去了该公司,经几小时磋商,我基于在平和的气氛下尽快解决此事不再产生进一步损失和费用的初衷(补缴社险好像需要缴纳滞纳金保值费,时间越长费用越高;如果诉讼还要加上来回奔波的误工费及未知的更高昂费用的等等,毕竟没尝试过无法预测),同意达成如下框架方案:由公司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由我用这部分补偿自己去缴纳该公司对我欠缴的社保及公积金,相应的加班费的比实际发生的减少赔偿数额,本来与其商定这周就可以签协议解决此事,今后就不存在劳动争议了,但该公司人力资源的负责人却又提出让我先去相关机构撤销劳动争议申诉,才能跟我达成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而我分析后认为该人力资源的负责人拟定的补偿协议(未签字生效)的内容中已明确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我如果签字同意,双方就此以后再无劳动争议,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我不可能再去申诉了;而反过来我要是先去撤了争议申请,考虑到该公司的以前和现在的做法(富士达也是开发区知名企业,建议相关机构定期去该公司调查《劳动法》执行情况,确定是否存在普遍违反《劳动法》侵犯职工权益的现象),我觉得这种做法对我有很大风险且明显不合逻辑(我如果签了协议争议从法律上就终结了,根本没必要先撤申诉)。

基于这样的情况,看来该公司缺乏真实的诚意,并不想以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那后一步我应该怎么做呢?作为一位普通市民,和富士达这样的集团公司争取我应得的权益,我应该如何去做,如何胜诉呢?说实话,和我有相同遭遇的可能不止一人,该公司这种行为是否还在继续希望相关领导能重视此事,并恳请对像我这样打不起官司的普通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不胜感激!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3-05-3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未作社会保险登记,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到监察部门投诉。因仲裁已受理您的争议,且政策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建议您咨询仲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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