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严**:
您好!《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暂停或恢复用热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用热户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一式两份,供热用热双方各持一份。具体情况也已在供热合同中体现。
由于您并未在有效期限内办理暂停用热,供热单位已形成事实供热,故应由您缴纳相应供热费用。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