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韩** 提问时间:2013-04-25

标题:新建商品房暖气费问题

新建商品房,交接钥匙前,暖气费应该有谁来交?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3-04-2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韩**网友:

您好!《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建公用(2011)22号]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已入住的,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开发建设单位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且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未到期入住的,自告知的办理入住之日起,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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