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于* 提问时间:2013-04-09

标题:办企业产房屋使用证洪强信托收本金的双倍滞纳金可否

我父亲在1988年从单位分得位于河北区东联里二楼一套偏单,94年开始在此居住,当时领导承诺不用交房费(有人证),现在想办理房屋使用证,找到洪强房屋信托经营中心后被告知需补交1万3千多的房费和双倍滞纳金26880元左右。

问题1我们现在还未办理房屋使用证也就还未形成租赁关系让我们补交房费收取违约金是否合理?再者我父亲03年找单位开证明办暖气时单位也没有告知我父需交房费,这十多年来没人通知过我父亲要交房费,欠房费绝非本意,如需补交可否少交一点?

2《行政强制法》第45条明确规定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可洪强根据公有房租赁合同中违约金不得超出所欠租金2倍收取,我向其提出质疑他让我找房管局…… 帮帮我吧……好无助……好无奈……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3-07-03 是否超时:否

于*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4月10日

于*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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