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姚** 提问时间:2013-04-03

标题:房屋套数问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买住房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规定,2011年3月1日以前,已经签定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房房产买卖协议或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取得共有产权(不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共有产权)的单套住房,可不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2011年3月1日以后购买住房的共有产权人,按拥有1套住房计入共有产权人的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请问以上细则是否还有效力?

本人有一套房产,本人父亲为产权所有人,本人为产权共有人,本人已成年已婚,此房产是否计入本人购房套数。此房产合同为2010年签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3-05-07 是否超时:否

姚**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4月8日

姚**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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