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s******* 提问时间:2013-03-27

标题:建议天津市重新调整冬季供暖期

尊敬的市长,您好:

近年来,随着厄尔尼诺、拉尼娜等气候现象愈演愈烈,造成天气系统极不稳定,为了公众的身体健康,应对交替季节突发低温严寒天气,以人为本,建议天津市重新调整冬季供暖期,建议调整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1日,其中新增加调整部分为供暖预热期,锅炉此时进入低温预热运行状态,如遇恶劣严寒天气,随时升温加热,以保障公众的住所室温不低于20摄氏度!如条件允许,建议将居民家中的暖气片进水口加装调节控制阀,让居民根据气温自主调节室内温度,节能降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能源浪费。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如有不当之处,敬请谅解!)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3-04-1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s*******”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3月29日

尊敬的“s*******”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对于您提出的把供暖时间延长的建议,在近几年的政府关怀下已经有了体现,我们也将适时地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争取做到让百姓温暖过冬,人人满意。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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