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胡* 提问时间:2013-03-12

标题:划拨土地上的二手房交易后的土地使用类型

根据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住宅房屋发生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按以下情况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

(一)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发生转让,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使用权类型没有记载或记载为划拨且使用年限没有记载的,在《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使用权类型”栏记载为“出让”,“终止日期”栏按70年计算并记载“至年月日止”,“记事”栏内注记“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使用权类型”栏、“终止日期”栏和“记事”栏不变。

但我到武清房管局咨询 却告诉我还是划拨 只不过房本上标明缴纳土地出让金 每交易一次都要缴纳一次 是这样吗 为什么不按法规办事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3-04-15 是否超时:否

胡*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3月14日

胡*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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