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邢** 提问时间:2013-03-10

标题:二套房的认定

本人名下已有一套商品房,另在2008年9月29日用母亲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证与母亲共同购买了红桥区民畅园经济适用房一套,户名为我和母亲二人,目前未领产权证,请问:1 按天津市目前限购政策,民畅园这套经济适用房不应认定为本人第二套房吧?本人还有资格购买第二套房吧? 2 听人说民畅园这套房不领产权证就不算我的第二套房,如果领了产权证就算我的第二套房,领不领产权证对我的二套房资格认定有何影响?3这个问题以前咨询过,贵局回复不明确,盼清楚明确回复,多谢了!原回复如下:邢**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答复如下: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驻津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的家庭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对待。)已拥有1套本市住房的,在本市范围内可再购买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3月7日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3-04-25 是否超时:否

邢**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3月12日

邢**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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