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廉租房和公租房申请资格问题
市国土房管局的吴局长您好:
关于在申请廉租房和房补资格上我有一些疑问,想向您咨询一下。
2010年我与妻子离婚,儿子归了前妻,前妻名下的一处房产,根据离婚协议这处房产归我,因为着急用钱看病,所以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便将房产变卖。所以变成了已卖房产的承租人还是我前妻,但是根据离婚协议,这间卖的房是属于我的。
我在咨询房补问题的时候区房管局工作人员称,根据离婚协议房产属于我,是要计算面积的,所以我人均面积超过了,不符合申请房补的条件。
而我的儿子也和我说,他和母亲申请廉租房的时候这间卖掉房产的面积全部算在了他们二人身上,人均超过了9平米,不符合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我的疑问就是,这处已经变卖了的房产,应该只属于一方,为什么在两方各自申请房补或是廉租房的时候,给双方都要计算面积。这样我和我前妻那边都没有资格享受这些对我们贫困家庭的保障政策。
希望以及感谢局长在百忙之中对我们的情况进行一个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