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抓好物业管理,维护百姓利益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问题一:场地占用费的收费标准显然不能由物业自己决定,可现状是缺乏监督和管理机制。以红桥区水木天成3区为例,物业公司在收取占用费时,称从去年4月费用由60元每月提至90元每月,要求补交。而业主委员会在2012年12月31日张贴公告,声称涨价未经业主会同意,部分业主认可提价属个人行为。这里,可以明显看出物业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而业主会也只能以张贴公告的形式反对。
问题二:关于占用费的规定明确指出该项费用的使用办法。而且要求向业主公示。截止目前,并未看到任何物业公司公开该项费用的去处。显然,违反规定。可是谁来监督,未公开又该如何处罚。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恐怕这笔费用有挪用的嫌疑。
问题三:物业公司如果擅自挪用这笔费用,该如何处罚?尚未有规定出台。
以上问题忘领导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