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曾* 提问时间:2013-01-14

标题:关于公租房申请条件

领导:您好!

我是一名从1998年来津的务工人员,从1998年至今在一家公司上班,于2007年结婚,无房,女方是天津本市北辰区人,婚后有一女儿。在2011年我们双方办理了协议离婚,女儿归女方抚养,我每月付抚养费。我至今住在公司宿舍,像我这种情况不知道能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我看了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但是不知道“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这些条件里,规定标准是个什么标准,规定年限是多少,还有什么算是稳定就业?

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3-01-28 是否超时:否

曾*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1月16日

曾*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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