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河西区政府保租房合同“购房即违约”条款不合理的投诉与建议
尊敬的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本人现就河西区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龙和家园)租赁合同中关于“购房即违约”的条款提出意见,恳请协调处理。
一、基本情况
本人目前居住于龙和家园保租房,符合河西区保租房申请条件(河西区无自有住房)。
近期本人计划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期房),该项目预计1年后交付,再加装修周期,实际可入住时间约需1年半以上。
二、合同条款存在的问题
1. 合同规定:“乙方不满足天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结合保租房申请资格中“在河西区无自有住房”的要求,一旦本人签订购房合同(即使是期房),运营方即可主张本人不再符合承租条件,从而触发违约条款。
2. 补充协议第四条规定:若乙方违反补充协议任何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且已支付的租金及押金不予退还。这意味着本人一旦购房,将被扣除10000元违约金+5400元押金(合计15400元以上),无论是否实际造成房屋空置或损失。
3. 本人认为该条款对购买期房的情形明显不合理:
(1)期房在交付前未实际建成、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具备居住条件,不应等同于“已有可住自有住房”;
(2)本人购房后至新房交付、装修完成前,仍有持续居住需求,不存在“占着名额不住”的浪费行为;
(3)一刀切地将“签约购房”等同于违约,未区分期房与现房,也未设置过渡期或报备机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关于格式条款不得不合理加重承租人责任的规定。
三、本人诉求
1. 请住建部门或保租房运营方明确:购买期房的承租人,应以房屋实际交付并取得居住条件(或办理不动产权证) 作为保租房退出节点,而非以签订购房合同为准;
2. 在期房交付前,允许承租人主动报备购房情况,按预计交付时间协商退租日期,不按违约处理;
3. 若确需设置违约责任,应仅按实际空置天数核算损失,不应一刀切扣除10000元违约金及5400元押金。
本人可提供购房合同、期房交付时间证明、现有保租房合同等材料配合核实。恳请协调处理并给予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