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中海玖万里退定金相关事宜
本人于2026年9月5日,在中海玖万里售楼处,与天津中海海盛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认购1-1-802房屋,缴纳购房定金50000元。预定协议编号:2026-Y032196。
此前本人通过12345反映该项目销售问题,河西区住建委回复称:企业反馈是本人主动选择精装加载,不存在捆绑销售。本人对该结论不予认可,本次申诉核心不是“是否捆绑销售”,而是该项目将《改造施工委托协议》作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备配套附件。该协议为开发商预先拟定的格式文件,条款约定:因房屋改造产生违建认定、规划不通过、被行政拆除、延期或者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等全部风险、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全部由购房人自行承担,开发商完全免除自身责任。该条款不合理将开发商销售房屋衍生的改造风险全部转嫁给购房人。
本人并非不愿意购买该商品房,本人有购房意愿,但无法接受《改造施工委托协议》上述不公平免责条款,双方就正式购房全套文件的附件条款无法达成一致。依据《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第四条约定,买卖双方对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的,开发商应当退还购房定金。
现向贵局申请:1. 复查本案,核查中海玖万里项目销售环节,将《改造施工委托协议》作为购房签约配套文件的相关情况;.2. 督促开发企业正视合同附件条款争议,组织再次调解,依法退还本人购房定金50000元;3. 要求企业就《改造施工委托协议》中风险转嫁格式条款作出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