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商** 提问时间:2026-09-18

标题:关于违法分包事项复查申请书

本人依法向天津市住建委举报建筑工程违法分包、转包违法行为后,住建委仅以案涉工程为文物修缮工程为由,引用《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简单将事项移送文旅部门,未开展任何核查。

申请人对此答复坚决不服,异议理由如下:

1.《建筑法》第八十三条仅规定文物修缮工程优先适用文物法规,并未免除、并未排除住建部门对建筑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法定监管职责,不存在免责、脱责依据。

2. 违法分包、转包是建筑市场承发包违法行为,是《建筑法》第六章专门规制的住建委专属执法事项,不因工程属于文物修缮而消失。

3. 法律无任何条文规定:文物修缮工程可以豁免违法分包、转包处罚。

4. 职能交叉领域,行政机关依法不得推诿、不得甩项、不得拒查,住建委属于法定监管机关,具有法定核查义务。

现请求贵办依法复查,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对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线索立案核查并出具正式书面处理决定。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6-09-20 是否超时:否

商**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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