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违法分包事项复查申请书
本人依法向天津市住建委举报建筑工程违法分包、转包违法行为后,住建委仅以案涉工程为文物修缮工程为由,引用《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简单将事项移送文旅部门,未开展任何核查。
申请人对此答复坚决不服,异议理由如下:
1.《建筑法》第八十三条仅规定文物修缮工程优先适用文物法规,并未免除、并未排除住建部门对建筑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法定监管职责,不存在免责、脱责依据。
2. 违法分包、转包是建筑市场承发包违法行为,是《建筑法》第六章专门规制的住建委专属执法事项,不因工程属于文物修缮而消失。
3. 法律无任何条文规定:文物修缮工程可以豁免违法分包、转包处罚。
4. 职能交叉领域,行政机关依法不得推诿、不得甩项、不得拒查,住建委属于法定监管机关,具有法定核查义务。
现请求贵办依法复查,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对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线索立案核查并出具正式书面处理决定。










